桃園市建管處配合內政部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修法,將優先清查列管3類建築物:
A. 11樓以上
B. 沒有管委會
C. 公共安全或消防安全不合格
這3類全中的大樓,就主動通知住戶積極輔導成立管委會,並且指導改善公安、協助申請補助。
初步規畫通知日起兩年內為輔導期,若經過建管處輔導仍拒不成立,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之1條裁罰每戶4萬元。
營建署說,未來經通知、輔導等程序後,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,將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按戶裁罰,可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辦理,屆期仍未辦理者,得按次處罰。